跳到主要內容區

外籍人士所得稅專區

 

本校「勞僱型(在校納保者)之外籍人士」屬「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勵績優教師聘任研究人員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工讀生等人員」支領人事費,適用扣繳稅率,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內容︰

一、依聯合服務中心第10次會議決議及簽案1100300082辦理。

二、外籍人士支領人事費(如:薪資、獎金、行政支援費等):

(一)非居住者稅率扣繳

1.當年度(1/1~12/31)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1)全月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按給付額扣取6%所得稅。

(2)全月薪資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按給付額扣取18%所得稅。

(3)單次所得給付額未達(含)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但當該月薪資給付累計總額已達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於給付該筆所得時,補扣該月已核發所得12%之稅款,以免遭國稅局罰款。

(二) 居住者稅率扣繳

1.辦法一

(1)在臺當年度(1/1至12/31)居留期限及聘僱期間皆超過183天,得申請以「居住者」扣繳率扣繳(申請表參附件1)。核銷清冊時,請檢附已核准之「外籍人士所得稅適用居住者扣繳稅率申請表」。

(2)若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83天即提前離職,改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稅額之差額補繳,並於離職前3週主動至出納組補繳差額稅款。

(3)如外籍人士未依上列規定辦理,經查獲有應補稅額及罰款,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繳交。

2.辦法二

(1)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限合計超過183天者,得提出申請適用「居住者」稅率扣繳(申請表參附件)。核銷清冊時,請檢附已核准之「外籍人士所得稅適用居住者扣繳稅率申請表」。

(2)內政部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可取代人工查驗櫃檯通關,以致護照無入出境章戳日期,申請者一律需以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三、請領人事費時,於請購系統使用差旅及計畫人事清冊外籍人士清冊

 

四、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