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所得稅專區
本校「勞僱型(在校納保者)之外籍人士」屬「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勵績優教師聘任研究人員、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工讀生等人員」支領人事費,適用扣繳稅率,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內容︰
一、依聯合服務中心第10次會議決議及簽案1100300082辦理。
二、外籍人士支領人事費(如:薪資、獎金、行政支援費等):
(一)依「非居住者」稅率扣繳
1.當年度(1/1~12/31)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1)全月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按給付額扣取6%所得稅。
(2)全月薪資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按給付額扣取18%所得稅。
(3)單次所得給付額未達(含)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但當該月薪資給付累計總額已達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於給付該筆所得時,補扣該月已核發所得12%之稅款,以免遭國稅局罰款。
(二) 依「居住者」稅率扣繳
1.辦法一
(1)在臺當年度(1/1至12/31)居留期限及聘僱期間皆超過183天,得申請以「居住者」扣繳率扣繳(申請表參附件1)。核銷清冊時,請檢附已核准之「外籍人士所得稅適用居住者扣繳稅率申請表」。
(2)若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83天即提前離職,改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稅額之差額補繳,並於離職前3週主動至出納組補繳差額稅款。
(3)如外籍人士未依上列規定辦理,經查獲有應補稅額及罰款,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繳交。
2.辦法二
(1)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限合計超過183天者,得提出申請適用「居住者」稅率扣繳(申請表參附件)。核銷清冊時,請檢附已核准之「外籍人士所得稅適用居住者扣繳稅率申請表」。
(2)內政部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可取代人工查驗櫃檯通關,以致護照無入出境章戳日期,申請者一律需以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
三、請領人事費時,於請購系統使用《差旅及計畫人事清冊/外籍人士清冊》。
四、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