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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畢公文展期申請作業

發佈日期 : 2012-01-04
一、為提昇本校公文處理時效,文書組定期於每日針對公文承辦人逾期未辦畢者,以電子公文系統(訊息單一入口)進行提醒告知,並於每個月陳核逾期未辦畢公文清單,奉核後送交各單位主管,請各單位承辦人加強把握公文處理時限,以提昇本校行政效率,若承辦人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屆滿處理時限以前,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展期。

二、依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公文展期有以下規定:
1.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屆滿處理時限以前,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2.來文訂有期限,如不能按期辦結時,應於預定結案日前先行協調通知來文機關,如來文機關同意更改處理期限(視需要填具公務電話紀錄備查),則毋需辦展期;如不同意,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
3.展期必需確屬需要,各級權責主管應確實審核,或提示處理原則,避免展期。
4.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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