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公告
總務處公告
邇來,多方反映各科館大樓各樓層違規停放自行車。依本校校園交通管理辦法
第
13
條規定:「未停放於停車架、棚、線、格內或無規劃之室內停車空間者之自行車、機車,總務處得逕行移置於適當處所或與予以加鎖。」
若有上揭違規情形者,由本校駐衛警執行勸導、取締或加鎖,取締者依辦法第
9
條第
5
款規定,應繳交車輛違規處理費,每次伍佰元整,繳交後登記開鎖放行。本處將於
100
年
5
月
16
日起開始執行取締,敬請配合。